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辽宁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为保证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凡报考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均适用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由大连理工大学按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新型独立学院。办学层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学院的全称是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第四条 学院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西路31号。学院环境幽雅,办学设施齐全、先进,办学条件精良。
第五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面向学生,服务社会,致力于培养品德优秀、视野开阔、基础扎实、知识广博、专业技术强、综合能力突出的应用型人才。学院依托大连理工大学的办学优势,择优选派高层管理人员及任课教师到城市学院任教,教育教学质量得到充分保证。
第六条 在校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并加盖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印章。符合条件者,由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招生对象、招生批次与招生计划
第七条 凡具备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条件,并具一定绘画基础,身体健康,无色盲、色弱者,均可报名。
第八条 学院艺术类专业录取批次按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招生计划见表一。各专业在各省、自治区名额分配依据生源数量和考生质量,按比例确定。
附: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2010年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
专业:艺术设计
学制:四年
科类:文、理科
计划:210
招生地区:辽宁、黑龙江、内蒙古、 河北、河南、山西、山东、江苏
备注:环境艺术、数字媒体方向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艺术类专业联(统)考成绩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达到当地艺术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线的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志愿报考我院的一个或多个艺术类专业。
第十一条 学院外语教学使用英语,除在江苏省高考英语满分120分的情况下,考生需达到40分(含40分)外,其余省份考生高考英语成绩必须达到50分以上(含50分)。
第十二条 学院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体检、专业加试合格的情况下,按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择优录取。
综合成绩 = 高考总分 × 50% + 专业课总成绩
(辽宁省综合成绩计算办法:
综合成绩 = 高考总分 + 专业课成绩×2)
第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文件精神,学院在所有艺术类招生省份均承认当地艺术联(统)考成绩。
第六章 学费标准
第十四条 学院艺术类专业执行辽宁省物价局实际核准的标准收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院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西路31号
邮政编码 :116600
咨询电话 :0411-82177088、82177089
学院网址 :Http://city.dlut.edu.cn
www.dl-city.com
电子邮箱 :city@dlut.edu.cn
第十六条 本章程如果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二○一○年三月七日